今天是: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具体并经政府统计机构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