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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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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浙统〔2018〕41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都提出,要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省委、省政府对此提出了相应要求。2016年,省法制办制定了《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进行转发,要求贯彻落实。根据这些要求,省统计局在总结已有统计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办法,有效推动全省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落实。

二、主要内容

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全省统计局系统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统计执法的过程进行记录,旨在实现统计执法过程的“留痕”,以及可追溯、可评查、可举证。

(一)文件明确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概念。是指全省各级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二)文件按照统计执法的流程先后,对主要执法环节的记录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文件明确了音像记录的适用情形。目前,主要适用于连贯性较强、不易被文字记录全面反映的,对当事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以及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统计执法行为。

(四)文件要求全省各级统计局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三、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级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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