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测试测试测试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统计执法事前公开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9-12-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视力保护色: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统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统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本单位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不予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统计执法的制度;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救济渠道、救济时限;

(六)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七)投诉统计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方式、途径;

(八)其他依法需要事前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动出示或全程佩戴统计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

(三)出具统计执法文书;

(四)其他依法需要事中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应当向全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信息;

(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三)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四)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五)其他依法需要事后公示的信息。

第三章  公示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务服务网、本局官方网站等为主要载体,以现场行政检查、办公场所公示栏、宣传手册等为补充。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情况、抽查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已公示的执法主体、执法机构设置、地址、执法人员、辅助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制度等事前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调整的,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重新公示。

第十二条 已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公示机关应当自重新作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示机关予以更正。公示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有错误的,应当自审核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错误执法信息,并重新公示。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