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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衢州市某新材料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发布日期:2023-10-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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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一)案件调查

2022年8月,浙江省统计局向衢州市统计局移交某新材料公司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案件线索,接到移送函,市统计局立刻对某新材料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经过调查该公司工业总产值综合台账、领用明细等材料,发现该公司上报的2022年1-5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4-1表)工业总产值存在差错,差错额为38000余千元,差错比例为7.9%。通过调查(询问)笔录了解到,该公司造成差错主要原因是统计员对指标理解不到位,重复计算自产自用部分的工业总产值。

(二)查办结果

经核实,衢州市统计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标准,“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并罚款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剖析

本案例是一个较为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例,由于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工业生产的原则和最终产品的原则。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

在计算工业总产值时,应根据工业生产和最终产品原则,扣除自用部分后,再进行产值计算。此案例中,该产品中间产品既可直接销售,又可作为原材料生产新产品,4-5月重复计算了自产自用中间产品的工业产值,导致出现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客观事实。

三、启示建议

统计指标理解不扎实,暴露出当前一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业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对于企业常规的指标数值上报较为熟悉,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如原产成品作为中间产品使用,订单推迟出口等特殊情况时,指标数值就容易出现差错。统计数据的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准确的统计数据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统计信息的有用性及统计信息价值的大小。通过对该案例的分享,警示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重视统计工作,重视提升统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重视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遇到“特殊情况”要勤学、多问,确保依法统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共同维护统计数据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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