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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统罚决字〔2023〕第000003号
当事人:浙江年年红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樟溪
本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现已查明,你单位上报的2023年1-6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中本年完成投资,上报数为**,检查数为**,违法数额为**,违法比例为**%。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到规定账户。
衢州市统计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