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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动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国统字〔2024〕75号)和《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浙统办〔2024〕15号)要求,做好迎接国家统计督察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学习教育,着重了解掌握部门统计法定职责职权特别是此次修法关于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强化统计信息共享等新规定新要求,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担当。
2.国家统计局将把各地区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作为新一轮常规统计督察重点内容。请各有关部门于11月20日前完成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反馈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3.请及时推动下属单位学习,规范会议纪要。
衢州市统计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