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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统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当事人:浙江东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正军
浙江省统计局于2024年8月6日将本案线索移交本局,本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确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已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现已查明,你单位上报的2023年9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2023年1-9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为**,检查数为**,违法数额为**,违法比例为**%。2024年3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2024年1-3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为**,检查数为**,违法数额为**,违法比例为**%。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到规定账户。
衢州市统计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