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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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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统办〔2019〕10 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衢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衢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正确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案件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成立3人以上人员组成的案件审理小组,负责对下列调查终结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案件审理:
    (一)涉及到科级及以上或对有关人员处理的案件;
    (二)群众集体署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

(三)拟罚款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调查组认为需要提交案件审理小组审理的。
    不需经案件审理小组审理的案件,按统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定的意见处理。
    第五条 案件审理小组成员由统计执法机关下列人员组成:
    (一)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
    (二)负责统计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人;
    (三)负责相关专业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

(四)局机关政府法律顾问,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列席审理会议。
    第六条 审理案件由执法监督机构提出,由审理小组组长召集。

第七条 办案组呈报给案件审理小组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调查报告;
    (三)全部证据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理小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办案组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理建议、处理的法定依据予以审理。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九条 案件审理小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当同办案组交换意见;必要时应当通知办案组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条 案件审理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经统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审定后实施。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案件审理小组应当报请统计执法机关领导集体审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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