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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统办〔2019〕12 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移交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移交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规范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移交,是指统计专业对各专业的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按照程序进行移交。
第二条 对每个单位的核查结果,都要填写《衢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移交清单》,在核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局执法监督机构。
对核查结果情况比较复杂的,应撰写书面的核查报告,随《衢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移交清单》一并移交。
第三条 局执法监督机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对在核查中发现有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局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立案,成立办案组,根据《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查处。
第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移交工作,是统计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每个专业统计人员的执行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规则由局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结果移送清单 | |||||||
单位名称 | 所属统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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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核查 | 核查 | ||||||
人 员 | 时间 | ||||||
统计指标 | 时间范围 | 上报数 | 核查数 | 备 注 | |||
核 查 | |||||||
结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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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查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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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
核 查 组 | |||||||
所在处室 | |||||||
处理意见 | |||||||
局执法监督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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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
意 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