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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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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衢统〔2022〕22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衢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衢州市统计局

2022年11月15日


衢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巡查对象为各县(市、区)统计局、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 统计巡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国家统计制度和地方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五)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管理的执行情况。

(六)部门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以及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县(市、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以及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统计基础建设的情况。

(八)省、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统计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全面统计巡查或者专项统计巡查。

第五条 统计巡查工作在市统计局领导下进行,统计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一般选择不少于2个县(市、区)统计局或者市直单位进行统计巡查。

第六条 统计巡查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统计巡查组成员根据巡查工作需要从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抽调。

第七条 统计巡查组在开展巡查前要制定统计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任务、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在统计巡查前一周书面通知被巡查对象。

第八条 统计巡查一般按下列程序或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

1.召开座谈会,听取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资料;

3.进行个别谈话;

4.其他必要的检查。

(二)基层稽查。

对县(市、区)的统计巡查一般抽取1-2个乡镇(街道)进行检查,并按专业抽取若干家企业进行稽查。

对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市直有关部门的统计巡查可视情况抽取若干家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稽查。

(三)情况沟通。

统计巡查工作初步结束时,由统计巡查组组长与被巡查对象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交流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统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方案规定范围内执行任务,不干涉被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条 统计巡查结束后,统计巡查组形成统计巡查报告和统计巡查反馈材料,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分别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意见。

被巡查对象要认真抓好整改,在接到巡查反馈意见书后一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材料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统计巡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立案,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对县(市、区)统计巡查的结果列入全市统计系统年度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统计巡查实行工作责任制,统计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统计巡查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统计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四条 被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统计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市统计局举报,市统计局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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