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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浙政办〔2019〕20号)精神,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在全省各级统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做到统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统计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过程记录、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依法治统、依法统计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局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执法信息一般应在政务网站公开,充分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做到高效便民。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各级统计局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名称、人员编制、执法职责、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省局公布本系统的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2.规范事中公示。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3.强化事后公开。各级统计局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统计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各级统计局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 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 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各级统计局要按照《浙江省统计执法文书参考样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省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执法文书格式。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统计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统计局要结合执法实际,制定音像记录规则,明确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要根据统计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并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省局将修订发布全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明确统计局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制定出台统计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3.严格记录归档。各级统计局要不断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和《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规定归档保存、使用、管理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4.发挥记录作用。各级统计局要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解决行政争议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各级统计局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各级统计局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有条件的统计局应当设立法制审核机构。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足配强工作力量。目前未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9月底前,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将本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名单报省局执法监督局。省局将探索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和统筹调用机制,实现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各级统计局应当根据本局实际,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编制或完善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同时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法定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3.明确法制审核内容。各级统计局要明确审核的要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细则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各级统计局应当编制或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的方式、程序、时限等内容,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
5.明确审核责任。各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相关人员在法制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各级统计局在积极运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特别是双随机抽查,要确保双随机抽查掌上执法应用率达到100%,力争所有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都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运行。
2.创新拓宽公开渠道。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大数据中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抓好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充分运用微博、微信、客户端(APP)等载体,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推动实现执法信息掌上查、随时查。
3.加强数据智能运用。要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基础数据对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人工智能统计分析,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统计局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级统计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 “三项制度”体系,加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计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和评查、统计执法投诉举报以及统计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完善统计执法各个环节制度体系。
(三)加强学习培训。各级统计局要有计划地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通过专家授课、实务研讨、以案说法、业务交流等形式,着力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统计局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场地和经费。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统计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