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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各县(市、区)统计法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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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统计局:

《2023年各县(市、区)统计法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统计局                        

2023年7月3日                       

2023年各县(市、区)统计法治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统计局。

二、考核期限

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三、评分标准

(一)基本分(100分)

1.立法和基础工作(10分)

(1)配合省统计局做好《浙江省统计条例》立法调研和《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等文件修订,提供高质量意见建议的,计2分。

(2)制定本地区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积极参加全市统计法治工作会议和统计法治考核的,计3分。

(3)积极参与全市统计执法骨干业务培训,配合省、市统计局做好执法证核发、公示、核减等管理工作,计2分。

(4)推动建立并实施本级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

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报告制度,计2分。

(5)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计1分。

2.普法工作(15分)

(6)在县(市、区)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上学习宣传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和统计法律知识,计2分。

(7)巩固统计法律进党校并形成常态化机制成果,计2分。

(8)按《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40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广泛开展各项统计法治宣传活动,计6分。

(9)局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本地区统计法治工作年度计划,省、市统计局转交核查案件,重大统计法治工作事项或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不少于4次,统计法律知识列为本单位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年报培训必学内容,计2分。

(10)通过典型案例讲解、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曝光、法律知识解读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单位警示教育,计2分。

(11)及时制定本单位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做好统计“八五”普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计1分。

3.执法和重点工作(55分)

(12)完成市统计局下达的年度执法检查任务,实现重点专业、重点指标执法检查全覆盖。其中,规上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执法检查数量均不少于本地区本单位执法检查总数量的20%,计10分。

(13)按要求完成“双随机”抽查工作和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全年抽查单位数达到本地区联网直报企业总数的3%以上,“双随机”抽查次数占执法检查总次数的30%以上,设置信用规则的双随机任务数占双随机总任务数的90%以上,跨部门联合监管率达到20%以上,“双公示”数据合规率达到99.5%以上,及时率达到99%以上,计10分。

(14)依法受理、核实、处理群众举报案件,严肃查处省、市统计局督办、交办、移送和专业核查移交案件,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处理结果,计5分。

(15)积极参与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计2分。

(16)执法检查数无“空白”,计3分。

(17)组织对相关乡镇、部门的统计巡查,计5分。

(18)省级统计督察期间,被督察地区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协调落实保障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实地督察后,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按要求及时做好督察整改落实。其余未被督察地区积极配合省统计局做好督察人员抽调工作,计5分。

(19)将省、市统计局专项治理行动动员部署会精神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及时召开本地区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计2分。

(20)组织召开协同监督工作座谈会,建立健全具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落实《加强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组织部门职能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贯通协调的实施意见》,计3分。

(21)及时制定本单位、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及其它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按要求落实市统计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确定的各项行动举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汇总表格,计5分。

(22)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按照《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批示精神任务举措》要求,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严查本地区统计数据失实情况,严肃追责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计5分。

4.一体化统计监督应用使用情况(20分)

(23)推动本地区全年一级预警企业(项目)核查和执法实现全覆盖。全年使用手机端掌上核查APP开展核查的“四上”单位数占“四上”单位核查总数的60%以上。地区数据质量码消除灰码,计15分。

(24)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做好智慧执法、量化督察、协同监督三大场景的数据录入、材料上传工作,计5分。

(二)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1)在立法、修法调研中,提出的建议最终被省统计局采纳的,每1条加0.2分,最高加1分。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被省、市统计局评为优秀的,每个案卷加0.2分,被国家统计局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评为优秀的,每个案卷加0.5分,同一案卷加分取最高分。

(2)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40周年宣传活动中,制作的法治动漫微视频原创作品被国家统计局评为优秀的,每1个作品加0.5分,最高加1分;征文被国家统计局录用,每篇加0.1分,最高加0.5分;提供的素材被市统计局推荐给省统计局或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被市统计局录用,每个加0.2分,提供的素材被省统计局推荐给国家统计局或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被省统计局录用,每个加0.3分,最高加0.5分;协助省、市统计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月启动仪式,加1分。

(3)抽调业务骨干参加国家统计局和省、市统计局组织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督察等工作,每人次加0.2分,最高加3分;全年地区执法检查数每超过任务数10%加0.5分,最高加2分;年度核查本地区“四上”在库单位(项目)占总数的15%-20%,加0.5分;占总数的21%-25%,加1分;超过25%,加1.5分。

(4)统计法治工作受到省、市级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的每项加1分,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的每项2分,被国务院通报表彰的每项加3分。统计法治工作得到县(市、区)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条加0.2分,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条加0.5分,最高加2分。

(5)参与一体化统计监督应用建设、试点,对应用完善、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其贡献情况加1-2分。

(6)在统计法治工作方面有典型经验或创新举措获国家统计局推广,每一项加3分;获省统计局推广,每一项加2分;获市统计局推广,每一项加1分,最高加5分。

(三)扣分

(1)对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市统计局直查案件或统计督察反馈问题线索,未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有关规定认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和情节,对涉及的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每件扣10分;未按省统计局、市统计局审核意见要求办理的,每件扣10分。未严格按照裁量实施细则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每件扣5分。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市统计局立案调查或直接执法检查期间,县(市、区)统计局组织协调不力,导致被检查地区出现拒绝、阻碍执法检查,泄露执法检查情况,严重影响工作开展,扣10分。

(2)向市统计局上报的各类材料,每迟报1次扣1分,每少报一次扣3分,报送材料有误,每处错误扣1分,最高扣10分。

(3)未按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所涉失实数据改正办法》对涉及本地区数据改正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的,每件扣10分。所辖地区立案数为“空白”的,若被上级统计局发现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扣10分。本地区接受国家统计督察、省级统计督察、市级统计巡查、执法检查有关地方存在所涉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报送虚假数据等问题,县(市、区)统计局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予以纠正,扣10分。

四、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统计法治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1.本年度存在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且最终改变原处罚决定或败诉的地区;

2.本年度所辖地区发生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统计局、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通报;

3.对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市统计局交办的重大法治工作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在统计法治业务工作中弄虚作假。

五、考核结果分类

考核结果分设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优秀个数不超过2个,其余等级按考核分数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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