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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统〔2020〕29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统计局
2020年12月31日
衢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浙江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衢州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衢州市统计局通过衢州统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 市统计局执法机构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指定专人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障举报受理渠道畅通。局其他处室、中心收到有关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统一交由局执法机构处理。
第六条 接到举报后,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县(市、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七条 电话举报的,应当做好电话记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来信及其他转办的举报,应当逐件拆阅,并保持举报信封、材料的完整;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持举报内容的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来访举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 局执法机构应当对收到的举报及时进行初审,并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及时报告有关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及时转交局相关专业处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举报核查的方式:
(一)直接核查;
(二)转交相关县(市、区)统计局核查。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原则上由市统计局直接核查:
(一)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
(二)举报内容跨县(市、区)的,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交办的;
(四)其他应当直接核查的。
第十一条 举报案情简单清晰、统计违法情节较轻或其他应当由县(市、区)统计局核查的举报,转交相关县(市、区)统计局核查。县(市、区)统计局要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对转交县(市、区)统计局核查的举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市、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统计局处理;
(二)要求县(市、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县(市、区)统计局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通过直接核查发现举报事项属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立案查处。
通过直接核查发现举报事项不属实,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案。
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或者销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案件处理结案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
附件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
举报人姓名 | 举报时间 |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
是否匿名举报 | □ 是 □ 否 | ||
举报方式 | □电话 □来访 □来信 □移送 □其他______ | ||
记录人员 | 记录时间 | ||
举报内容 | |||
附材料情况 | |||
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 | |||
局领导意见 | |||
处理结果及反馈 |